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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技监质函[2000]03号 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

   你委于1999年8月9日以14号令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规定中涉及的 17个行业,共201项产品,要求自1999年 9月 1日起限制发展,包括各级政府不予审批项目,各级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等。

   该《目录》中涉及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有37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我们对“1999年9月1日起限制发展”的时间概念不甚清楚。到底是以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即凡1999年9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受理申请。9月1日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受理申请;还是以企业正式投产时间为准,即凡1999年9月1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可以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9月1日前虽取得执照,但未正式投入生产的,不受理申请;或者是以现在是否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为准,即凡现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包括临时准产证明),可以按规定办理换证,目前尚未取得证书的,一律不予办理补证。

   由于理解上的不一致,执行起来难以掌握。我们的意见是以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划分是否受理申请为宜。这样既便于操作,又不违反政策。

当否,请指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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