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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2)41号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通知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为了配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9号令公布)的贯彻实施,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附件1)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附件2)式样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发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2002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向企业发放临时许可证。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如果经审查企业生产条件或产品检验不符合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查中心、各产品审查部要及时通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发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印制、填写的要求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及存根式样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及存根式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及存根印制规范》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及存根印制规范》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及存根填写规范》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及存根填写规范》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

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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