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和销售的管 理,保证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现就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行工业产品 许可证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审查部”(简称天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审查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科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审查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