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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2)43号 关于建立生产许可证发证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全许办(2002)43号


关于建立生产许可证发证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许可证发证的统一管理工作,做到发证信息通畅,经研究决定,建立生产许可证发证信息反馈制度。凡经审核批准发证的企业,由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将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分期、分批反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产品审查部。具体做法如下:

1.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反馈发证信息,按发证时间统计。暂定为一个月反馈一次,月底统计,次月月初发出。

2.向各产品审查部反馈发证信息,按发证批次统计。上报、审核批准一批,许可证发证信息反馈一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XXX审查部产品获证企业名单[XXXX]XXX号

 2.XXX省(自治区、直辖市)获证企业名单[XXXX]XXX号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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