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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技监局计发[1999]241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 1707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中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多收费,重复收费。

   二、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收取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及时足额汇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隐瞒、转移和截留。

   三、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要把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和上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与票据发放、使用和监缴结合起来。收费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做到票据与收款一致,验旧领新,定期缴销,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四、生产许可证审查业务工作归口质量专业部门,审查费收费工作要统一归口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许可证的申领、票据管理、收费、上缴、申请返还、预算收支、统计报表等财务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特急 计价格[1999]1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有关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下达第二批降低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

   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由现行的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20元,降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10元。

    二、民政部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0.5%(最高)收取,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国土资源部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由现行的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5000元,降为大型报告7000元、中型报告5000元、小型报告3000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证收费,由现行的每证120元,降为每证l00元。

   五、海关总署

  (一)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即:1、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由50元/次降为40元/次;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由20元/车·次(2一5小时,含5小时)、50元/车·次(5小时以上)分别降为16元/车·次(2一5小时,含5小时)、40元/车·次(5小时以上);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由1一10元/日·件降为0.80一8元/日·件,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自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的0.2%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每件按其价值的0.16%收取,一周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由每日按估价的0.4%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4、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

   (二)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验车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50%,即:1、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由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50元降为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25元;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由30元降为15元;3、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由按货物离岸价的0.5‰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降为按货物离岸价的0.25‰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4、验车费由30-60元/车·次降为15-30元/车·次。

  (三)口岸管理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满州里、绥芬河、二连、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和深圳九个陆路口岸),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全面下调30%,即深圳陆路口岸建设管理费由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11元(往返22元),其他车辆每辆次5.5元(往返11元〕降为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8元(往返16元),其他车辆每辆次4元(往返8元);其他八个陆路口岸的口岸管理费或口岸过货管理费由向货主收取0.6元/吨降为0.42元/吨。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除这两项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

 (二)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七、国家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批准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费标准不降;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降为6%,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降为4%,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执行。

   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每证2500元降为2200元。

   九、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具体检验检疫项目的降低幅度,依据成本变化情况可以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后,另文下达。在核减后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的检验、检疫收费一律按现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费。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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