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更好地贯彻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文件,在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时期不间断地做好少数企业补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国家经贸委委管各工业局、原劳动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原电力部、建设部负责并已结束发证的产品,企业的补证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受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组须有相关行业厅(局)派出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产品的封样工作一般应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同时完成,样品由企业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单位。
3、检验单位接到受检产品后,在限期内完成检验任务,检验报告一式四份(检验单位一份;企业一份;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二份)。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审查报告、检测报告报送各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审查部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审查部尚未成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材料暂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5、国务院其他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并已结束发证的产品的补证工作,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