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 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一) 企业应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取证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办法》和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
(三) 企业应当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四) 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建和转产企业,应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六) 省级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受理通知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以公开、公正和高效为原则,严禁层层审批,不得超范围收费或附加《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要求,不得无故延时受理。
(七)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保留其有关材料,在企业有异议时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条 《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
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工作:
(一)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抽封样品工作。
(二) 实施现场审查前,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审查计划提前通告审查部,并将企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和审查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告之被审查企业。
(三)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确定审查组成员及人数,组长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承担。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四)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生产条件审查记录、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部。
(五)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规定》组织或配合审查部开展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部署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质量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审查部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企业不合格通报后,应按规定发放《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八条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吊销提出建议(附表1)。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吊销违法违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向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度,指导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查处工作。
第十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文件、资料,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在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向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关于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管理和监督
(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只能使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公章,另有专用章的要有文件规定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二)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按年度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通报《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情况和《受理通知书》的收回情况(附表2)。
(三)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度1月份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四)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度应当向本地区有关企业和单位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行为调查表,回收整理后形成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后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五)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评选工作。在对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日常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向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各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等单位征集意见,并汇总、审查和推荐优秀许可证办公室名单,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获得优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称号的单位将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予以表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工作经验。
(六)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凡发生下列情况并经核实的,应根据情节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没有按规定受理企业申请材料的或在受理企业申请过程中附加额外条件的;
2.在职责范围内向企业提供申请取证有偿咨询的;
3.不能按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投诉案件的;
4.未经允许公开企业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企业科技成果的;
5.没有按规定履行监督查处职责和指导许可证管理工作的;
6.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力,对其工作过失未能及时处理的;
7.直接或间接强行要求企业取得许可证有关规定之外的各种资格或参加各种活动的;
8.对档案管理不严格,不能负举证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