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名称
全许办批准文号
全许办批准日期
全许办(
2001年11月5日
1.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热轧带肋钢筋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
三、产品审查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邮政编码:
电
联 系 人:高建忠、朱建国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样品检验单位为: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邮政编码:
电
联 系 人:高建忠、江涛
五、产品名称、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其产品标准
产品名称: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申证单元: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
规格型号:
产品标准:
1.
⑴.必须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炼钢、浇铸、加热炉、轧机、冷床、剪切、检验台(或精整台架)等生产装备,并能正常工作。
⑵.不得使用平炉、不得使用公称容量10 吨以下(含10吨)的转炉、不得使用公称容量10吨以下的电炉、不得使用感应炉冶炼钢筋钢;钢筋钢不得浇注开口锭,不得浇铸150mm×150mm(6")以下的钢锭。
⑶.生产钢筋企业的轧机布置不得只装备单列横列式轧机,k1k2不得采用胶木轴承;不得采用简易冷床。
⑷.根据国办发(20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
公称容量
公称容量
2.
⑴.
⑵.
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