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全许办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
《实施细则》名称
全许办批准文号
全许办批准日期
|
《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1)22号
2001-9-27
|
二、总则
1.1为了做好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不锈钢材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不锈钢材产品。
1.3本细则适用于按3.2条款标准范围生产的不锈钢材“板、带、管、棒”产品的所有企业。
三、产品审查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锈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邮政编码:100081
联 系人:鲍磊、宋志敏
电 话:(010)62182841;62182864
传 真:(010)62182864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钢铁研究总院
邮政编码:100081
联 系人:鲍磊、宋志敏
电 话:(010)62182841;62182864
传 真:(010)62182864
五、产品名称、申证单元、规格及其产品标准
不锈钢材产品单元划分如下:
冷轧钢板:GB/T3280-1992《不锈钢冷轧钢板》
热轧钢板: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
冷轧钢带:GB/T4239-1991《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钢带》
热轧钢带:GB/T5090-1993《不锈钢热轧钢带》
无缝钢管:GB13296-1991《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14976-1994《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14975-1994《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焊接钢管:GB/T12771-200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T12770-1991《机械结械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钢 棒:GB/T1220-1992《不锈钢棒》
盘 条:GB/T4356-1984《不锈钢盘条》
其中,无缝钢管和焊接钢管单元中的产品可以以高代低进行覆盖。
六、生产必备设备及检测设备
1.企业必须按执行标准的要求配齐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检测及理化检验的全部设备。
2.生产“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的企业必须有涡流(或水压)和超声波探伤设备;生产“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的企业必须有水压设备或无损检测设备,探伤设备需经国家冶金工业钢材无损检测中心认可。
3.冶炼不锈钢材的企业必须具有10吨以上的电弧炉。
4、采用中频和工频等感应炉冶炼不锈钢的企业,其公称容量必须大于750kg,并且必须采用精炼工艺,方可申请生产许可证。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不锈钢,在其生产许可证证书上注明“中频”或“工频”字样,并且在其质量证明书中应有相应的标注。
5、对于采用感应炉炼钢的企业,必须配备精炼设备,精炼设备包括AOD、VOD和电渣重熔设备。
6.生产低碳、超低碳不锈钢材的企业应有炉外精炼设备。
7.生产不锈钢热轧材的企业,必须具有不使用煤直接做燃料的加热炉。
8.不锈钢板材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连续式高温固溶处理炉。
9.不锈钢管材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连续式高温固溶处理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