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摘要
一、《实施细则》全许办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
《实施细则》名称
全许办批准文号
全许办批准日期
|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1)27号
2001.10.23
|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补充修改部分
全许办(2002)32号
2002. 5. 8
|
二、总则
1.为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根据原国家经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三、 产品审查部
名 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14121
传 真:010-62079180
联 系 人:蔡凤田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名 称: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14121
传 真:010-62079180
联 系 人:蔡凤田
五、产品名称、申证单元、规格及其产品标准
项 目
内 容
|
产品名称
机动车制动液
|
申证单元
JG3单元
JG4单元
JG5单元
|
产品标准
GB10830-1998《机动车制动液使用技术条件》(含JG3、JG4、JG5的技术条件)及GB12981-1991《HZY2、HZY3、HZY4合成制动液》中低温下流动性和外观、蒸发性的质量指标的要求。
|
六、生产必备设备及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反应釜、过滤、计量设备(台秤、磅秤、计量罐等)、罐装(能保证罐装过程的密闭性)等设备。
检测设备及标准样品:
沸点仪、运动粘度仪(测100℃运动粘度)、低温运动粘度仪(测-40℃运动粘度)、pH计、天平(精确到0.1mg)、邵尔A型硬度计(分度值为2°)、光学读数显微镜(量程为0~50.00mm,精确到0.01mm)、烘箱(室温~200℃)、金属试片(镀锡钢片、钢、铝、铸铁、黄铜、铜、锌)、丁苯和三元乙丙橡胶皮碗国家标准样品。
2003年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