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摘要
一、《实施细则》全许办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
《实施细则》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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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1)12号
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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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1、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空气压缩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空气压缩机产品。
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三、产品审查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证书寄(送)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编:230031
电话:0551-5316828
联系人:李江、陈向东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编:230031
电话:0551-5318900
联系人:李道平、肖矛
E-Mail:inspect@mail.hf.ah.cn
五、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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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279
JB8524
包括各类执行该标准的变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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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928
JB852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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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JB/T8933
JB852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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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JB/T8934
JB852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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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6430
JB852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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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标准、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
必备标准
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10892
GB/T13279
GB/T7777
GB/T7786
JB/T8867
GB/T3853
GB/T4974
GB/T4975
GB/T4980
GB/T15487
JB8524
JB/T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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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GB/T13928
JB/T6539
GB/T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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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JB/T8933
JB/T6539
GB/T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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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JB/T8934
JB/T6539
GB/T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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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杆空气压缩机
GB10892
GB/T7786
JB/T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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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
车床、铣床、钻床、磨床、珩磨设备、焊接设备、喷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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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装备
按照工艺文件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夹具、胎具及工位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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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
检测设备
1. 整机出厂检验设备;
2. 电气耐电压试验设备;
3. 电气绝缘电阻检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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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企业的有关零部件由分供方提供时,“生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定的设备可适当减少,但企业应提供分供方的生产设备资料及工艺装备资料以供审核。
2)“必备检测设备”一栏中规定的整机出厂检验设备应具备产品标准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