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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查建筑用窗、玻璃幕墙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情况通知

2004-05-31 00:00:00 www.aqsiq.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进度,建筑用窗、玻璃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将于2004年3月到期,针对目前标准的变化情况,为确保该产品换(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拟颁布新的《建筑用窗、玻璃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提高建筑用窗、玻璃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各地已承担建筑用窗、玻璃幕墙产品发证检验的单位进行核查,现将具体要求明确要求如下:

一、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承担建筑用窗、玻璃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单位进行核查统计,具体内容见附表。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检验单位的,请在表中说明。 

二、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建筑用窗、玻璃幕墙检验单位,已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过推荐材料的,可以不再重复上报。

请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附表,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结果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张亮         联系电话:010-82262226

   传真电话:010-82260197 电子邮箱:zhangl@aqsiq.gov.cn

 

 

二〇〇四年二月九号

 

抄送:建筑门窗产品审查部

 

附表:

上报单位:   省许可证办公室(盖章)                                            上报时间:

序号

检验单位全称

 

挂靠单位及主管单位(部门)

何时获得何单位

计量认证

国家实验室认可

时间

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

检验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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