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自《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报材料的有关规定》(全许办[2002]60号)发布实施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产品审查部的大力支持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取证材料的上报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为了进一步完善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管理和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采用正本、附件格式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产品,上报企业发证、迁址、更名、遗失补证材料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审查部应上报新式《待发证企业登记表(正本)》(见附件一)(含电子版本)和新式《待发证企业登记表(附件)》(见附件二)(含电子版本);上报企业增单元、增规格、升级材料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审查部应上报《待发证企业登记表(附件)》(见附件二)(含电子版本),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由企业留存。
2、采用正本格式打印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产品,上报企业发证、迁址、更名、遗失补证、增单元、增规格、升级材料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产品审查部应上报新式《待发证企业登记表(正本)》(见附件一)(含电子版本)。
3、上报企业更名材料时,生产许可证副本无需上报,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填写更名后的企业名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待 发 证 企 业 登 记 表(正本)
产品名称: 上报部门(盖章): 登记日期: 编号:
企业总数: 证书总数: 单元总数: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所属省份
说明
单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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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说明”一栏填写“发证”、“补证”、“迁址”、“更名”、“增单元”、“增规格”、“升级”、“遗失补证”等内容。
附件二
待 发 证 企 业 登 记 表(附件)
产品名称: 上报部门(盖章): 登记日期: 编号:
企业总数: 证书总数: 单元总数: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明细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所属省份
说明
单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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