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
二、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3.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5. 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6.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
(一) 申请和受理
2.企业应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到其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3.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