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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2004-05-28 00:00:00 www.sac.gov.cn

1.1标准化及符合性评定程序的通用术语,其含义通常应根据联合国系统及国际标准化团体所采用的定义,并考虑其上下文以及本协议的目的和宗旨来确定。

1.2 为达到本协议之目的,使用附件 1中的术语和定义。

1.3 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均须符合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规定。

1.4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者消费需要所制定的采购规范不受本协议各条款的约束,但应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覆盖的范围,执行该协议。

1.5 本协议各条款不适用于列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附件 A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1.6本协议中涉及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符合性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其任何修正本及对规则或产品范围的任何补充件,无实质意义的修正和补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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