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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2004-05-28 00:00:00 www.sac.gov.cn
对于成员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3.1 各成员须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但第 2条中的 2.9.2项和2.10.1项中对外通报的义务除外。

3.2 各成员须确保按第 2条中的第 2.9.2项和2.10.1项的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技术法规进行通报。但对实质内容与中央政府此前已通报的技术法规内容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不必进行通报。

3.3 各成员可以就包括第 2.9款和第2.10款提及的通报、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进行讨论问题,通过中央政府要求与其他成员联系。

3.4 各成员不得采取措施要求或鼓励在其境内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采取不符合第 2条规定的行动。

3.5 根据本协议,各成员对遵守第 2条的各项规定负全部责任。各成员须制定和采取积极措施并建立机制,支持非中央政府机构遵守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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