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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2004-05-28 00:00:00 www.sac.gov.cn

12.1 各成员须按下述条款以及本协议的其他相关条款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有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

12.2各成员须特别注意本协议中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并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内以及执行本协议的机制安排方面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

12.3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符合性评定程序时,须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上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符合性评定程序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12.4各成员认识到,即使有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在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成员仍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符合性评定程序,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土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试验方法的基础。

12.5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各成员须尽其所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符合性评定体系,以一种有助于所有成员中的相关机构,都能积极和有代表性地参加的方式组织和运作。

12.6各成员须尽其所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审查并在可能时制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的可能性。

12.7 根据第11条的规定,各成员须向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及符合性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会对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确定技术援助的内容和条件时,须考虑到请求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处的发展阶段。

12.8各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应用技术法规、标准和符合性评定程序方面,会面临一些特殊问题,包括在组织机构和基础设施方面的问题。各方也进一步认识到,各发展中国家的成员的特殊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他们的技术发展阶段,可能阻碍他们充分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因而,各成员必须对此现实给予充分考虑。鉴此,为了保证各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13条设立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本协议中称"委员会"、被授权,应要求,准许给予特殊和有时限的全部或部分免除根据协议应履行的义务的例外。在考虑这种要求时,委员会须考虑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应用技术法规、标准及符合性评定程序方面的特殊问题,该国的特殊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可能阻碍他们充分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技术发展阶段问题。委员会须特别考虑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

12.9在磋商过程中,各发达国家成员必须记住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定程序实践中的特殊困难,以及他们尽力在这些领域援助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愿望,各发达国家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在经费、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特殊需要。

12.10 委员会应定期检查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按本协议规定的给予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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