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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和争端解决

2004-05-28 00:00:00 www.sac.gov.cn

14.1对影响本协议运作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和争端的解决,均须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须按照"争端解决谅解"中详细阐述和实施的1994年GATT第XXII条和第XXIII条的规定执行。

14.2 应争端一方提出的要求,或根据自己的提议,专家组可以建立技术专家组,协助解决需由专家进行细节考虑的技术性问题。

14.3 应按附件 2的程序对技术专家组进行管理。

14.4 当某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在执行第 3条、第 4条、第 7条、第 8条和第9条规定方面,没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使其贸易利益受到了重大影响时,可以引用上述争端解决规定。在这方面,这种结果将把成员境内的当事团体视为一个成员等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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