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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4-05-24 00:00:00 www.aqsiq.gov.c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通知
为了加强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我们制订了《进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
试行,并请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商检
局。

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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