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检动字〔1997〕14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EMBASSY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BEIJING,CHINA
(驻中大(经)字第97-4号)
中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于北京
附:
有关农、水、畜产品检验、检疫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植物防疫法 — 禁止进口的地区及禁止进口的植物0 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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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名称│ 禁止地区│ 禁止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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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苹果、梨、桃、杏、柠檬等鲜果 │
│蝴蝶病 │ 中国等 │ │
│ │ │—核桃种子及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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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蝴蝶病│ 中国等 │—苹果树所属植物及山楂属植物的鲜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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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瓜篮子病│ 中国等 │—地瓜属植物、喇叭花属植物、旋花属植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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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瓜蝴蝶病│ 中国等 │—地瓜属植物的叶子和生植物的地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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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肿瘤病│ 中国等 │—茄子局植物(茄子、土豆、辣椒、烟草、番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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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桔绿色病│ 中国等 │—柑桔类的苗木、接种、插种等再植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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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或有土附着的植物 —上述物品的容器和包装物
2.食品卫生法
0销售(进口)禁止品
--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腐烂或损伤或未成熟的食品
--含有或沾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此可能性的食品
--受医院微生物污染或有此可能性,并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患有病或有可能患有病的动物,以及因病死亡的动物的肉、骨、奶、内脏等
--未告知基准和规格的化学合成品
--有可能损害人体的含有或沾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器具、容器及包装物。
3.家畜传染病预防法
0进出口检疫对象物品
--动物及其尸体
--骨、皮肉、蛋、毛、蹄、角等
--有可能传播病原体的其它饲料、容器、皮、垫草,以及相应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