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2004-04-29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卫检总法字〔1990〕第205号 

            1990年10月2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保障《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所复议机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曲绪禄同志任主任委员,白贵均、宋明昌同志任副主任委员,高建华、董长岭、张宝仁、李建国、王宝麟、伦立广、陈蛲枫、吕淑华同志任委员会委员,郝刚同志任委员会秘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为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所政策法规处,对外统一承担总所各项具体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及行政复议办公室成员为总所行政诉讼应诉代理人。

  五、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权是: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受总所所长委托出庭应诉;

  5.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总所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复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

  1.对各直属卫生检疫所及未上划的卫生检疫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2.对各直属卫生检疫所及未上划的卫生检疫所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代行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受理的其他复议案件。

  七、总所和各所在作出复议时,应填统一的“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填写的标准式样见附件。各所作出复议决定后,应速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第二联和“行政复议讨论笔录”的复印件寄送总所政策法规处。

  八、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送达回证由总所统一印制。在上述法律文书未下发前,有需用的所,可按总所统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所需数量的,“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表@              行政复议讨论笔录

 

                     ( )卫检复笔字( )第 号

 

┌───────┬────┬─────┬───┬────┬──────┐

│  申请单位  │    │ 申请人 │   │ 职业 │      │

├───────┼────┼─────┼───┼────┼──────┤

│  单位地址  │    │  性别  │   │ 年龄 │      │

├───────┼────┼─────┼───┼────┼──────┤

│  电  话  │    │  电话  │   │ 地址 │      │

├───────┼────┼─────┴───┴────┼──────┤

│  复议单位  │    │   复议申请书收到日期   │      │

├───────┼────┼──────┬───────┴──────┤

│  复议时间  │    │复议地点  │              │

├───────┼────┼──────┴──────────────┤

│ 复议主持人 │    │复议参加人                │

├───────┼────┤                     │

│ 复议记录人 │    │                     │

├─┬─────┴────┴─────────────────────┤

│ │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                   │

│ │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

│案│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                      │

│ │案件的基本情况:                        │

│由│                                │

│ │                                │

│ │                                │

├─┼────────────────────────────────┤

│复│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              │

│议│                                │

│决│                                │

│定│复议决定内容:                         │

└─┴────────────────────────────────┘

  编号 51(20×30cm)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 )卫检复送字( )第  号

 

受送达人__________国籍(地区)__________行政复议决定书

编号( )卫检复决字( )第 号

送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时间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

            受送达人(代理收人)鉴定查收__________

      邮寄送达  挂号回执上收件日期_______________

            邮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告送达  公告发出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公告发布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编号 51(20×30cm)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卫检复决字( )第 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____申请人(单位)国籍(地区)_________第

                                   一

                                   联

申请人(单位)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复

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议

                                   申

                                   请

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

                                   (

                                   单

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

                                   )

                                   (作出

复议决定的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

                                   他

                                   三

复议决定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议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编号 51(20×30cm)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