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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口胶合板检验的通知

2004-04-29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85)国检三字第73号)

 

各地商检局(西藏除外):

  进口胶合板近几年来有较大增加,已成为我国大宗进口商品之一。一九八三年进口胶合板已达成四十五万立方米,价值一亿八千多万美元,一九八四年又有所增长,而且质量问题较多。有些收、用货部门和商检机构对进口胶合板的验收、检验工作比较重视,对进口到货做到了批批验收、检验,有问题的能及时出证索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有些收、用货部门忽视到货验收工作;有的商检机构尚未能做到及时督促验收、检查。

  为了加强进口胶合板的督促验收和检验工作,经过研究,作如下规定:

  1.进口胶合板检验的力量要加强,要做到全面检验出证,包括外观品质、胶着

力、含水率等主要项目。

  2.一批货同一个合同、发票,质量有问题的,在出证索赔时,证书内容必须确

切、详细,有评定结论;统一出一个证书。

  3.口岸商检局对口岸到货数量必须掌握,到货流向各地的要及时通知到货地商

检局督促验收、检验。

  4.要求收货人要创造条件在口岸或集散地验收、检验;有条件能够在口岸检验

的,必须口岸报验、检验。

  5.各局要督促、帮助收货人及时做到验收、检验;收货人不能验收、检验的,

商检局要做到批批检验。

  6.同批到货分拨数地,卸货口岸有到货的,由口岸局统一出证;口岸没有到货

的,由到货最多的地区商检局,统一出证。

  7.为了统一检验标准,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口胶合板检验规程(试行)”(

见附件),各局要按此规程进行检验,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进口胶合板检验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进口胶合板检验规程(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树种、胶种、规格进口胶合板的检验。

  2.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检验。

  2.2 贸易合同、协议不明确的,由收、用货部门提供检验依据,或按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检验。

  3.报验

  3.1 收货部门在到货后,应速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3.2 需要复验,对外出证索赔的必须在索赔期前三十天报验。

  3.3 接受报验时,单证必须齐全,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和标准及有关单证。

  3.4 商检机构应详细审核报验单证。单证不全者,不予受理。

  4.抽样

  4.1 贸易合同和协议有规定的,按合同和协议抽样。

  4.2 贸易合同和协议无规定的,按生产国、国际通用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规定抽样。

  4.3 抽样时必须分等级,并从包装完好和件号间隔距离大的包件中进行。

  4.4 根据批量大小,可按下表抽样:

  每批件数    抽样数量

  500以下      2件

  501~1000     3件

  1001以上     4件

  抽验张数按规定标准从上述抽样数量中抽取。

  5.检验

  5.1 包装:核对合同号、唛头标记、品名、规格、等级和树种、胶种(类),以及有关包装条款是否相符。

  5.2 数量:张量、材积按贸易合同规定进行。

  5.3 品质

  5.3·1 规格

  A、长度、宽度、厚(层)度

  B、方型度

  C、弯曲度

  检验方法以规定的量具进行。

  5.3·2 外观:对受验的胶合板之面、中、背板按规定进行全面认真的检验。

  检验方法以眼观、手摸为主,结合量具进行。

  5.3·3 物理试验:按树、胶种分类,进行胶着力,含水率等试验。

  试验方法按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

  5.4 记录:各项目的检验都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A、包装现场记录;

  B、数量现场记录;

  C、规格现场记录;

  D、外观品质现场记录;

  E、物理试验记录。

  5.5 对现场检验中发现的严重外观缺陷及其他重大问题,应拍照片,必要时还要录象。

  6.出证: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

  6.1 检验合格者,出具检验合格通知单;

  6.2 检验不合格者,需对外索赔时,出具索赔证书。

  拟证时要做到:

  6.2·1 要认真审核现场检验记录(包括物理检验记录)和拟证所列的各种外

观缺陷(包括所附的外观缺陷片)。拟证时词语要精练,数字要准确;

  6.2·2 根据受验的货物情况和检验中所发现的问题,做全面评价,论据要充

分,结论要明确。

  6.2·3 出证掌握幅度:

  A、外观:不合格张数超过规定抽样张数的10方可出证。

  B、物理性能:每个试样的胶合力低于规定指标的10方可出证。

  6.3 凡对外出证索赔的,必须进行留样(包括缺陷样品和每个等级各10件以上的原货),在出证后,要做好有关收、用货部门可能提出意见和外商对索赔证书可能提出异议或前来看货的准备。

  7.本规程于1985年3月1日试行。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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