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1997〕171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二、《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考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证是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适用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商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商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所管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以及对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一)从事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的;
(二)依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一)从事商检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凭或相当的学历;
(三)经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从事商检法制工作或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直属商检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商检局批准。
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国家商检局负责对各直属商检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对其管辖的商检机构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制定统一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基本要求,对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统一发放商检行政执法证。
商检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取得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适用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严肃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从事商检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商检系统或者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直属商检局应当将其商检行政执法证收回,并报国家商检局注销。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所在商检局暂扣其商检行政执法证:
(一)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二)故意作出错误执法行为的;
(三)超越执法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五)不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被投诉三次以上的;
(六)将商检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七)故意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者必须向所在商检局作为出书面检查,扣证其间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直属商检局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商检局批准,吊销其商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将商检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三年内累计两次被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四条 暂扣、吊销商检行政执法证应当制作暂扣、吊销决定书。
暂扣、吊销决定书的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须对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商检行政执法证实行日常监督管理,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商检局备案。审核内容包括:
(一)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商检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查商检行政执法证有无遗失、涂改或损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直属商检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废止。
附件二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国务院要求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持证执法。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也有持证执法的问题。由于商检部门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块块管理不同,各级地方政府要求商检机构持证执法,各地商检机构也要求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件,如果国家商检局不统一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件,将由地方政府法制部门配发行政执法证件,那将造成各地商检机构行政执法证件形式不一,不便管理。为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要求,国家商检局有必要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在系统实行统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自1994年开始着手研究商检行政执法证件问题,在广泛征求国家局有关司室、各直属商检局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初稿。《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我司加快步伐,于1996年10月16日将该办法以检法函〔1996〕28号再次发送各直属商检局和国家局各司室,进一步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司于1997年元月14日至17日在太原召开了有十四个直属商检局参加的对该办法的审议修订会,经代表们讨论、修改,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一)关于商检行政执法证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商检行政执法证适用的几种情况,主要出发点是从行政执法角度考虑,配发商检行政执法证不宜过多过滥,不能商检人员人手一证。同时要有别于商检人员的工作证、上岗证,以严肃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效力。
(二)关于持证人员的条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不是选择性的,目的是保证持证人员素质,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培训考核,才能取得商检行政执法证,从而保证商检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商检行政执法力度。
(三)关于对领证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和分级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对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国家局统一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局统一发证。对持证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证件的,也必须报国家局批准。
同时,由于商检部门是中央垂直管理,为充分发挥各直属商检局的管理职能,办法规定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对领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对各直属商检局下设的地区商检局领证人员的考核、年审以及对持证人员因违纪行为而应暂扣证件的处理等,均由各直属商检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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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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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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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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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性质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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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及学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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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培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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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审查意见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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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审批意见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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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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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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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暂扣证人│ │ 性 │ │ 年│ │ 民 │ │
│ 姓 名 │ │ 别 │ │ 龄│ │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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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事 │ │ 职│ │
│ 工 作 │ │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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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暂扣证 │ │
│ │ │
│ 依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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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暂扣证 │ │
│ 事 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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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工作 │ │
│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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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局 │ │
│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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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吊销商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
│ 被吊销证人│ │ 性 │ │ 年│ │ 民 │ │
│ 姓 名 │ │ 别 │ │ 龄│ │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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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事 │ │ 职│ │
│ 工 作 │ │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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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证│ │
│ 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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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证│ │
│ 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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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工作│ │
│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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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局 │ │
│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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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检局│ │
│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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