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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对照表》

2004-04-27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

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

目录对照表》的通知

(国检法联〔1999〕4号)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和《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简称《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均简称《对照表》)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5日起执行。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印发的《种类表》和《对照表》是根据海关HS编码的调整情况,在原商检种类表、原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编码对照表和原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编码对照表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关对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监管条件以及列入《种类表》、《对照表》中实施检验检疫商品的范围。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编码商品由原来八位码的2181个(折合十位码的2615个)调整为十位码的2638个,检验商品范围未发生变化;动植物检疫的编码商品由原来的1438个调整到十位码的1481个,检疫商品略有增加;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共纳入HS编码1127个。

  二、列入《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海关凭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三、列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的商品,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四、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对易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的出口商品,凡在规定的出运期限内,海关凭此放行。

  五、各地商检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海关要加强协作,严格把关,共同做好《种类表》和《对照表》内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六、对未列入《种类表》和《对照表》的其他应依法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各地商检、动植检、卫检机构要依法做好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附件: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

     三、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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