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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对衡器等产品实行“准销证”作法的通知

2004-04-08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技监局量发(199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根据我局调查和一些企业、用户的反映,在我局1996年8月转发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文件,要求全国停止对衡器产品实行“准销证”做法后,仍有少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或所属单位对衡器产品实行“准销证”或类似“准销证”,包括参与衡器经营、垄断市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技术监督部门的形象,必须坚决纠正。为此,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于“准销证”的做法,我局再次明确表示不赞成的态度。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这些做法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

    二、立即停止对衡器产品实行“准销证”或类似做法。有关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要正式发文要求有关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立即清理并停止采用“准销证”等类似做法。8月底以前,把自查清理情况报我局。

    三、对接到本文后,仍未停止实行“准销证”或类似做法的,经我局调查核实后,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经销衡器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衡器销售中的以权谋私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问题,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切实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我局将陆续出台一些依法加强衡器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措施,以促进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提高。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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