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 一
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0日对辖区内B超市经销的衣架产品的商品条码进行检查。发现该款产品的商品条码已于2015年5月10日被物品编码中心注销,于是认定B超市的行为属于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六条,对B超市予以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直接认定超市的行为是否妥当?笔者分析如下。
执法人员在销售场所检查商品条码时,经常发现个别商品的条码已被注销,遇此情况,执法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对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进货日期进行调查核实。商品条码被注销的时间节点,与案件定性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先要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是在条码注销前还是注销后,如果厂家在商品条码注销后继续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并且将商品供应给经销者,那么,厂家的行为就属于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商品条码。而作为经销者,其行为就属于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厂家和经销者的行为都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应该适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分别对二者进行处罚。
然而在现实中,厂家在一些商品(如小日用百货,不涉及保质期)上并不标注生产日期。这就不好判断该商品的具体生产日期是在条码注销前还是注销后,因此,对经销者的行为也就不好认定。遇到此类情况,就需要执法人员对经销者的进货时间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必要手段务必查清涉案商品的具体进货时间。如果是在商品条码注销前进的货,而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条码被注销,那么经销者的销售行为并无不妥。因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释义指出,销售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免责情形是:“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被注销的除外。”可见,查清商品的进货日期对于案件定性极为重要,执法人员必须在这方面下足功夫,否则案件的办理无从谈起。
第二,执法人员在发现商品条码被注销时,应当提醒经销商停止销售该商品,做好下架处理。现实中,经销商进货时商品条码未被注销,但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条码被注销,这种现象也比较常见。为避免商品条码出现混乱,规范条码管理,作为经销商,应该及时停止销售被注销条码的商品,积极做好下架退货工作。
总之,销售者不仅要在进货时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而且在销售过程中也要关注商品条码的实时动态。在发现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只要销售者负起责任,严格查验商品条码,就能从销售终端规范好商品条码,这也倒逼着生产厂家进一步做好商品条码工作——这无疑对促进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