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七成车企已建有害物回收利用体系
□ 众 和 本报记者 王 辉
6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总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要求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产品的材料和有害物质使用信息,以利于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跟踪与分析。同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获得新产品《公告》时要报送《汽车有害物质信息表》,并在6个月内,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对于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和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将名单予以公布。
任东 摄
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作为汽车制造大国,目前我国尚未摆脱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每年汽车生产要消耗上千万吨钢铁、上百万吨塑料,以及大量橡胶、玻璃、纺织品、有色金属和各种化工产品。此外,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等有害物质被广泛应用在汽车钢材、玻璃、刹车片、电子器件、镀层等部件或材料中。加强汽车有害物质管理,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可以降低成本,缓解汽车行业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加强汽车有害物质管理,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也是提升我国汽车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欧、美、日、韩等国外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对汽车有害物质及回收利用领域管控已十余年,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技术应用、清洁生产等方面已达到较高水平,环境效益显著,并形成了明显的绿色竞争优势。欧盟自2000年颁布《2000/53/EC指令》以来,汽车中铅的平均使用量减少90%以上,镉、六价铬、汞的含量基本趋于零,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达到95%以上;日本于2002年颁布《汽车回收再利用法》,到2011年,平均单车含铅量已降至96克/辆,ASR的循环利用率达93%。我国行业整体水平与国外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目前有害物质使用管理仅相当于欧洲2008年的管理水平,使得我国汽车产品难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有害物未从源头得到控制
我国始终重视汽车有害物质和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工作。从2004年起,相关部门先后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等政策文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可回收性;并制定了《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GB/T26988-2011)、《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GB/T 26989- 2011)等一系列标准,有力推动了此项工作。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受国外汽车行业先进理念及相关技术的影响,我国汽车企业已经接受了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性的管理理念,并有一定的技术储备。据调查,我国70%的汽车企业已经开始建立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率管理体系;铅、镉、六价铬、汞、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有害物质主要存在于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紧固件、后视镜、车灯等豁免范围的部件材料中,且绝大多数都已具备可靠的替代方法或技术。
但我国汽车行业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与发达国家尚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是企业对汽车产品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管控重视程度不够,主动性不强,企业间水平参差不齐。其次,没有从源头有效控制有害物质使用,开展易拆解、易回收性设计与绿色选材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不足。另外缺乏拆解技术信息支持,如存在安全和污染危险汽车零部件的拆解和处置方式、对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存在安全威胁的零部件进行标识等,导致报废汽车实际回收拆解效率低而且易造成二次污染。
强化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即将实施的管理要求强化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选择、加工技术工艺等全过程推进绿色制造、绿色产品、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并推行年度发展报告制度,开展绿色评价,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首先推行生态设计,支持汽车企业开发绿色产品。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生产阶段采取环境友好的设计方案,确保产品具有良好的可拆解和易拆解性,便于回收利用阶段的拆解以及材料的分拣,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效益。
其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打造绿色供应链。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向各级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传递相关管理要求,在零部件和材料的设计生产阶段尽可能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等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落实材料标识要求;向下游回收拆解企业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发布《汽车拆解指导手册》,说明汽车主要零部件的材料和有害物质使用信息,支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现环保、高效、安全、精细拆解。
另外强化绿色监管,开展绿色评价。在将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前置审批的基础上,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定期向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有害物质使用及可回收利用率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推行年度信息披露制度,由我部每年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引导绿色消费,利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提高环保水平。
在管理方式上,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事后监管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管理外(将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管理要求明确建立事后披露机制,对豁免范围外的有害物质使用情况进行报送统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开发布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年度报告,充分依靠市场和社会舆论等方式来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在管理范围上,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现状及技术管理基础,采取由点及面,逐步推开的方式,首先对产量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车辆)类型实施管理。同时,根据行业现状和技术发展水平,适时、逐步扩大产品类别实施范围。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每年发布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年度报告,公布汽车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等信息,对汽车生产企业制度建设、绿色供应链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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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一、汽车生产企业作为污染控制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生态设计,遵循易拆解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设计原则,采用合理的结构和功能设计,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绿色环保材料和易于拆解、利用的部件,应用资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小、易于回收利用的绿色制造技术;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在全产业链控制有害物质使用、落实材料标识要求。
二、各级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产品的材料和有害物质使用信息,以利于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跟踪与分析。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总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
(一)新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的要求,并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在生产车延后24个月执行。
(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在申请新产品《公告》时,报送《汽车有害物质信息表》,并在获得《公告》6个月内,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对于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和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将名单予以公布。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现状和发展水平,适时、逐步扩大产品类别实施范围。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发布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年度报告,公布汽车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等信息,对汽车生产企业制度建设、绿色供应链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