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是指汽车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解决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过程。
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一,责任性质和责任主体不同。“汽车召回”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生产者。“汽车三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在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调整的汽车产品范围不同。“汽车召回”涵盖各种汽车,无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资料,都被纳入召回监管范围内。而“汽车三包”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
第三,解决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不同。“汽车召回”解决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汽车三包”解决的个案性的或非安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
第四,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期限不同。“汽车召回”没有期限限制,基本上在汽车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内出现的“缺陷”,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召回。“汽车三包”有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三包期,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包修期,这意味着对于2年或5万公里以上的汽车,销售者可以不承担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3年或6万公里以上的汽车,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第五,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对于“汽车召回”,生产者必须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召回计划,然后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车的车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等。对于“汽车三包”,销售者主要是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情况和修理情况等,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与消费者之间有异议,主要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