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某与张某系东西院邻居,两家之间有一用于通行排水的胡同,张某在该胡同里垒建了一烟囱,李某以该烟囱对其房屋排水及正常通行形成妨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烟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太师屯法庭审结了此案。
李某诉称,两家之间有一米宽的胡同,是两家排水的通道。张某在两家中间的胡同内紧贴其房屋西墙垒建一烟囱,对李某家的房屋排水及正常通行形成妨碍。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的确在两家胡同中间垒了一烟囱,但所垒建的烟囱所占的是集体土地,并没有占用张某家的宅基地,且该烟囱不会对李某家的排水和通行形成妨碍,故不同意拆除该烟囱。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两家公共胡同内垒建的烟囱,对李某房屋的正常排水及正常通行至北正房后边形成妨碍,应该撤除,故判决支持了李某家的诉讼请求。
(本栏目稿件由本报记者曾祥素采写)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