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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还要配“重拳”
司海英 作
□ 宁 一
近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的首次大修。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幅度大、新增条款多,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连用3个“最”对草案作进一步阐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可以看出,修订草案通篇贯穿字一个“严”字,可谓是一部不折不扣的食品“重典”。
近年来,食品问题层出不穷,“舌尖上的安全”成了社会焦点问题,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国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治理食品问题需要“重典”,但还要出“重拳”,才能真正起到“重典治乱”的效果。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重拳”不到位,发力不够狠,力度不够大。比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的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高幅度的罚款处罚,并没收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其出发点就是要严惩食品违法生产者。没收生产者的工具、设备,对打击违法行为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办案中,个别执法人员未能做到严格执法,对当事人仅处以少许罚款,没收设备、工具时也是象征性地对一些无关紧要的生产工具予以没收。这种处罚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犹如隔靴搔痒,不痛不痒,根本起不到震慑和惩处作用。更有甚者,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生产者也不移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这些行为,亵渎了法律,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
有了法律而不执行比没有法律还要可怕。国家出台了法律,执法部门就应严格执行,否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不严格执行法律,就会使法律失去尊严,更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李克强总理说过,对待食品违法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让违法分子付出“付不起代价”。期待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尽快出台,有了“重典”,再出“重拳”,才能捍卫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