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小区进进出出最多的外来车辆是什么?是各快递公司的送货三轮车。这种情况反映的现实是,人们对快递服务已经具有很高的依存度。国家邮政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92亿件。这意味着,全中国13亿人口去年平均每人过手的快递超过7件。
不过,这样一个让人兴奋的产业背后却隐藏着令人尴尬的细节:快递延误、包裹丢失、物品损坏等每时每刻都在上演,构成了每位消费者难以言说的快递伤心史。有人说,这年代,没有和快递发生过摩擦的人生,几乎已经算不上完整的人生。当然,“不完整的人生”多是被快递公司“摩擦”掉金钱、耐心、时间之后留下的疤痕。
有例为证。在广东深圳开服装店的陈女士不久前通过顺丰快递给广州厂家发了一批真丝长裙,其自称货值约为11560元,结果在广州的集散中心,货物遗失无法被找到。陈女士为此数次找顺丰公司理论,希望得到赔偿,但是没有得到满意答复。顺丰方面表示,由于没有进行保价,公司只能按照规定最多以运费9倍的额度赔偿,陈女士的运费为24元,因为考虑到这笔货物的确贵重,公司方面提升赔付到2000元。这个数字与陈女士的要求差距太大,她认为是快递公司将物品丢失,是主要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既然快递公司没解决问题的诚意,她决定向消协投诉。
对于这起案例,法律界人士认为,快递公司货运单里关于未保价货品的善后仅是单方条款,如果要完全免责,就要事先明确地告知消费者。此类案例若由法院审理,法官最关注的是涉事货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有没有保价。如果消费者能非常明确地证明丢失货物的价值,通过诉讼途径解除纷争,一般都能拿回货款。事实上,快递公司货运单里关于未保价货物的善后条款是一种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快递公司要完全免责,就应有证据证明其事先已经明确地告知客户。
我国《邮政法》第47条第2款有这样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快递公司的规定之所以能够霸王起来,原因就在于它们有以上这样一个依据。然而,即使有这样一部法律撑腰,也不能有恃无恐。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给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此条款确定了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原则,完全符合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指导原则,也符合普通百姓心目中的正义观。而作为下位法的《邮政法》和邮政部门及快递公司的各种规定,将最高补偿金额限定为邮费的数倍,这已经明显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
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本应有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邮政法》却更多的侧重保护邮政企业及非邮政快递企业的利益,与《合同法》规定不符,也与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背道而驰,应排除其适用。即不管是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还是非邮政部门批准的快递企业,都应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托运人进行合理赔偿,赔偿全部损失(包括间接损失)。
既然快递公司的那些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那么有关部门就应该及时将其废止。而消费者也就不用怕它们了,一旦遇到并非自身原因出现的快件丢失或损坏问题,就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消费者也要注意收集发票等证据,以证明货物的价值。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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