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
消费者李先生在超市购买了几袋豆浆,开启后次日发现里面有老鼠。李先生惊吓过度找超市要说法,并叫上电视台记者,超市赔偿了李先生2500元,而豆浆厂家也被曝光。豆浆厂家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他们的名誉,提起诉讼。在江苏无锡市南长法院的“调解”下,李先生被迫道歉,并赔偿厂家1元钱。
(据新华网)
如果李先生的维权行为是诚实的,那么,他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权到底,至于由于维权而给商家或生产厂家造成的名誉影响,都是正当合理的,属于维权行为必然的附属影响,消费者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维权势必要揭露问题,而如果问题确实是由商家或厂家造成的,或者商家、厂家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消费者对问题负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那么,商家或厂家就有责任为名誉损失埋单。如果李先生的维权行为不诚实,即李先生存有虚假维权、讹诈维权或误解维权的嫌疑,那么,商家或厂家在掌握足够证据的前提下,完全应该统一口径,旗帜鲜明地抵制拒绝,甚至追究李先生的责任,超市根本就不应该赔偿李先生2500元。其实,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和商家、厂家自始至终都只能扮演一种角色,都只能秉持一种态度,要么坚持说“是”,要么坚持说“不”,而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色和态度前后截然相反,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让人看得云里雾里。
笔者以为,要厘清这起维权纠纷,进而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角色定位,关键在于证实老鼠进入豆浆包装袋的时间——是在消费者开袋前就已在袋中,还是消费者开袋后进入袋中的?诚然,取证很有难度,但消费者拿着泡有死老鼠的豆浆袋找上门来,证明责任就到了经营者一方,经营者如不能证明消费者存有故意或过失责任,不能完全排除老鼠是在消费者开袋前就已在袋中的可能,就应该向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没有提供出排除己方责任的证据,赔偿了2500元,理所应当。但厂家翻脸起诉消费者,迫使消费者道歉赔偿,把局势“扭转”了过来。厂家的证据是:“其生产环节封闭,有一段成品运输管道比较细,根本不可能允许一整只老鼠通过。而李先生也承认他是在开启后的第二天才发现有老鼠的。”这些证据并不科学充分,有些牵强。因为,豆浆的生产经营涉及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很多环节,在封闭的生产环节不会出现问题,不代表其他环节不会出现问题。另外,消费者在开启包装后的第二天发现有老鼠不代表老鼠一定是开袋后进入的包装。厂家用这些牵强的证据起诉消费者,法官依托这些牵强的证据进行调解,都缺乏说服力。
豆浆包装袋中进入老鼠让人无比恶心,而消费者稀里糊涂地从维权者变成了侵权者,犹如一粒老鼠屎,让人更加恶心。《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