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
2011年1月,在北京务工的刘志国的建行银行卡被在海外盗刷11万余元,那时,卡一直在他自己身边。一年多来,刘志国找了公安、银行、律师等,却无一人能告诉他该如何找回存款。建行则先后两次支付刘志国2.5万元(以借据形式),并要求刘志国承诺,不得再向银行寻求帮助。
(据新华网)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依法整理出解决银行存款被盗纠纷的标准答案。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后,货币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向储户出具银行卡、存折等储蓄凭证后,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即依法成立生效,银行负有随时向储户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尽管在大多数银行存款被盗案件中,储户和银行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合同责任原则中的严格责任,作为债务人的银行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进行抗辩,由于第三人的盗窃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银行的违约责任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除债务的抗辩理由。《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完整的义务,在储户存款被盗后,银行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除能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外,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合同的约定向储户履行义务,支付存折上记载的存款余额(被盗之前)和利息。
储户存折或银行卡上的钱被盗并不影响银行和储户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储户依然可以根据合同行使债权,请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当然,银行有权要求盗窃者赔偿,也可以证明储户有过错来相应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在储户无过错,也未找到盗窃者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推卸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约。
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选择一起或多起储户存款被盗银行赔偿的典型判例作为指导案例予以发布,树立司法解决的标杆。这个标杆,可以统一各级法院的审理尺度,最大限度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法治的诚信;可以让储户心中有底气,维权有方向,减少不必要的奔波;可以让银行更加明确本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更加坦然;可以提升司法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