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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灼:民航发展基金征收需要过硬理由

2012-04-25 07:38: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 孙瑞灼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施行,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90元,原机场建设费规定废止。

    (据《中国经济网》)

    饱受争议的机场建设费终于停收了,公众还没来得及为此欢呼和鼓掌,民航发展基金又来了。对于乘客而言,负担并没有减轻,不过是换个收费的名称和理由罢了,可谓是换汤不换钱。可问题是,民航发展基金凭什么向乘客征收呢?

   民航发展很重要,建立民航发展基金也很有必要,但问题是,加快民航发展是民航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事,关乘客什么事?凭什么让公众为民航业的发展买单?有关部门把应由航空公司担负的发展成本,朝乘客身上转嫁,这显然有悖市场经济规律。按照这样的逻辑,教育、医疗、公交等行业,是否都要由公众缴纳行业发展基金,以促进行业的发展?如果真这样,要征收的发展基金可谓多如牛毛了。这显然与当前中央要求减轻群众负担、还富于民的发展理念不符。

   从性质而言,民航发展基金既不是税收,又不是捐赠,更不是投资,这笔“糊涂费”的合法性何在呢?不能不让人怀疑。像作为公共交通运营的民航业特别是机场,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支出建设的,而国家财政来自税收,也就是说每个纳税人都对民航业的发展已经做出了贡献,再另行向纳税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无异于向纳税人重复征税,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退一步来说,即使民航发展基金有征收的必要,是否要征收以及收多少,也应依法召开听证会来决定,以体现程序正义,而不能由相关部门说了算。但奇怪的是,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给公众以话语权,没有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来“裁判”,而是直接出台《暂行办法》,以强制形式征收民航发展基金,这令人难以理解。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问题上,怎能如此片面和武断,不顾及民意?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设立有类似的民航发展基金,但很少有以行政强制的形式向乘客征收。比如,我国澳门的《民航发展基金会章程》就明确规定,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创会时获拨归的现金存放银行所收取之利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当地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给予的任何捐赠;利用本身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以无偿、有偿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动产或不动产;为贯彻本会宗旨而批出的资助而获偿还的款项。其中也没有包含向乘客征收民航发展基金这一项。

   可见,向乘客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没有法理上的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慎重。否则,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征民航发展基金,可能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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