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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杀令”下地沟油流向何处?

2012-02-29 07:5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华文武 作

    □ 程思明

   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据《新京报》)

   已成为社会顽疾的地沟油问题目前终于有了新的进展。据了解,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出的严惩地沟油犯罪的通知,对地沟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我们在高兴之余也不禁要问,严刑酷法能否打击地沟油,那些要钱不要命的黑心商,在诱人的利益面前,是不是依旧蠢蠢欲动,随时准备以身犯险。在此之前尽管各种严酷法律频频出台,但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愈演愈烈。因此这次“格杀令”的出台能否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我们不敢肯定,但任何时候,极刑都不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手段,制度的引导和规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地沟油背后存在的巨大经济产业链是其屡禁不止的内在原因,长期以来,无论是突击检查还是研制检测地沟油方法,都不能从根源上消除回流饭桌的地沟油。关于地沟油的去向,国外的经验是把它制成生物柴油,但在国内,这种方法却一直无法实行下去,说到底就是资金和技术问题,一些打着生物柴油旗号的生产厂家因为经营不善而不得不生产地沟油来获得利益,而另一些公司却因回收不到生产生物柴油的生产原料(泔水、地沟油等)而运营不下去,这种“水土不服”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沟油大量存在,而正规的渠道却很难消化。

   那么能否有一种好的方法使多方受益,既回收了地沟油,又能变废为宝,还能让百姓吃得放心,如果真要找到解决的方法,就必须着手解决这些废物的去向,建立一支政府主导、企业受益的生物柴油生产线,但就目前来看,资金、技术、制度方面依旧困难重重。

   综上所述,死刑并不一定能有效遏制地沟油这一地下产业链,但“格杀令”在整治地沟油的道路上仍不失其进步性,希望相关部门在对待食品安全,诸如三氯氰胺、毒字号食品时也应该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加大治理决心和力度,还老百姓一个放心的餐桌。《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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