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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庆:所患并非仅在“月饼税”

2011-08-31 07:40: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时值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记者了解到,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据《京华时报》)

所患并非仅在“月饼税”

    □ 邓子庆

   早在1998年,国税总局就发布文件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到了2009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下发相关文件,明确了如何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征收个税,并重新界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中秋节发月饼属于员工福利是毋庸置疑的,正因如此,对发月饼征税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

   事实上,多年来,很多地方也一直在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针对单位发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月饼券等征收个税。在此背景下,不少公众对“月饼税”感觉新鲜,甚至不理解为何发盒月饼也要扣缴个税,至少说明一个问题,即职能部门在税收释法工作上还不是很到位,以至于已征收多年的“月饼税”俨然横空出世。当然,这并非“月饼税”的重点,关键依然在于“月饼税”当不当收,以及税收实践中能否收获预期效果。

   应当说,征收“月饼税”的政策初衷是良好的。随着各种福利的市场化和货币化推进,名为补贴的收入越来越成为“薪金所得”的一部分,甚至在一些国企、事业单位,各种货币补贴、实物补贴加起来远远超过基本工资。因此,征收福利税并非特意针对月饼收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征收漏洞,挤压企事业单位避税的空间。说到底,月饼只是单位福利的象征之一,它同粽子、年货、粮油、购物卡、话费报销、车补饭补等同属工资以外的隐形收入。因此,我们得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说月饼这样的福利不收税,有些人收到房子、车子等福利是否也不用交税呢?这是否就是公平了呢?

   不过,认可征收福利税的初衷,并不代表就认可其现实作用。毕竟,很多公众并不患“月饼税”,而是患不均、患不平等。事实上,对月饼、粽子、保暖被等每一项福利都锱铢必较地去征税,花费税务部门大量的精力和成本不说,还容易引起人们感情上的挫伤,让单位关怀变味,使人际往来缺乏必要的弹性空间。

   不仅如此,一般工薪阶层的补贴都很有限,实报实销,而垄断性国企和不少公共部门形形色色、明的暗的补贴却相当之多,且避税手段多样。此语境下,如果监管在后者身上失灵,则意味这项福利税多数落到了缺乏“避税能力”的普通工薪阶层头上。而征收福利税的一个关键就是要搞清究竟是哪些福利导致不公平,哪些福利在顶峰,哪些福利在谷底,进而有的放矢地征收福利税。否则,忽视税收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下一刀切地征收“月饼税”,很有可能与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削峰平谷以促进社会公平”之核心价值,背道而驰。

   针对这一点,知名经济学家马光远的看法值得借鉴,如果说交通、饭补等需要交纳个税是针对石油、电力等垄断部门的高福利,只需有重点、有选择地对这些行业开展福利费用清查即可,不仅针对性强,而且立竿见影,民意的基础也很丰厚。

罗 琪 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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