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 浩
陕西省教育厅近日下发《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自查活动的通知》,要求保护学生考试信息的隐私权:除考生本人外,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学校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学生高考、中考信息;严禁用高考、中考成绩对市、县、区及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排名与奖惩。
(据《法制日报》)
考生信息既然能成为可供交易的商品,我们就不难反推出考生信息必定有着自身的价值。而对此价值觊觎不已的又是什么人呢?如今高、中等学校不少,除了公办的,还有民办,除了国家认可发放文凭的学校,也有未被国家认可不能发放毕业文凭的学校,民办和未被国家认可的学校填志愿的人相对来说是更少,招不到学生,意味着学校就难以维持,招不到更多的学生赚的钱就要减少,因而一些学校想方设法谋取生源。有的采取给回扣的方式,介绍一个给多少钱,有的则采取满天撒网,能捞一个是一个,因而,一些掌握着考生资料的人瞄准了这一机会,把考生资料当商品,从中牟取暴利。
除此之外,一些复读机构、网络教育、函授自考也是招生大战的主力,对考生信息的掌握,是他们经济利益的源头。有专家指出,仅北京的复读市场规模就有3亿元左右。可见,这是一块多么庞大而诱人的蛋糕,它足以驱使某些人,把那份包括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在内的考生信息出卖,而考生只能被动无助地接听一个又一个骚扰电话。
按理说,考生信息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未经考生本人同意而泄密,明显侵权。但由于考生信息的市场需求能给泄密者带来利益回报,而我国在公民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还有待完善,所以“考生信息”被泄密的事件才屡禁不止。因此,作为考生信息的把关人,教育部门必须“自力更生”,严锁考生信息泄露的漏点,加强对当地考试院、招生办和学校的监管。从这个角度说,陕西教育厅的近日下文,有着积极意义。
当然,要真正保护好考生的切身利益,仅有教育部门的自律还远远不够,更需要制度和法律来同时发力。一方面要对泄露者予以严惩,决不姑息迁就。另一方面要改革“考生信息”监管办法,加强高考信息的监管。如限制掌管“考生信息”的人数,在招考部门和高中学校,各个单位最多只能由两个人掌管;并采取“隔手制”的办法,由两个人分开掌管考生的考号和身份证号码。同时,从长远来看,还应出台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法等。只有这样,多管齐下,给“考生信息”加把“锁”,才能保障考生信息不被外泄,考生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