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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图说话:“野药”广告太猖獗

2010-03-10 07:21: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野药”广告太猖獗

有识之士呼吁应从根本上治理此类顽疾

作者吴之如

    □ 王文武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钟南山呼吁政府尽快管管那些祸害百姓生命健康的“金虫草”们。许多报纸版面上,充斥着藏着西药的成分、打着中药的幌子、标着保健品的身份的“野药”广告,在强调效果时,用词十分夸张。

    (据《中国青年报》)

   不独有的报纸上“野药”广告猖獗,一些市、县电视台,也经常播放“野药”广告,有的广告内容甚至充斥着污秽、低级和肮脏,十分倒观众胃口。这些祸害百姓健康的“金虫草”为何在有的媒体上明目张胆、大摇大摆?归根结底还是“孔方兄”在作怪。

   眼下,传统媒体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视听、网络等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加上社会上一些低级媚俗报刊的存在,造成一些纸质媒体生存困难,甚至举步维艰。作为“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的传统媒体,本来应该在社会舆论主角中独领风骚,但却不得不为“生存”而抓耳挠腮、费尽思量。与此同时,部分媒体在为社会“鼓与呼”的同时,往往忘了规范自己,一些媚俗、虚假、违规广告频见报端,一些商业策划轮番上阵,一些暴力新闻过分渲染等,个别传统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成了“非常媒体”,令人痛心。

   当然,“野药”广告猖獗也不只刊登此类广告的媒体有错,也折射出有关部门广告监管不力——不雅、非法广告暴露出了监管的软肋,监管者让迷离的广告花了眼,对广告听之任之,审批以收钱为主,其他为副,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德理念。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且要求,药品广告不得有“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等情形;食品(保健品)等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由是观之,这些“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广告挑衅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关部门要站在法律、道德的立场上,严格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审查等程序,确保给广大公众一个清洁的广告环境。同时,媒体要在“经营媒体”的思路下,用科学健康、积极向上、公平正义的产品来发展壮大自己,“吾日三省吾身”,自觉脱离低级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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