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质监部门行政执法权的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78年,随着经济的开放搞活,假冒伪劣问题随之出现,执法打假工作顺势而生。当时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计量总局和国家标准总局,明确国家标准总局的任务之一是“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权的第一部法律。
我国第一个打假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
1988年国务院成立国家技术监督局,明确了技术监督局“查处劣质商品”职能。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家第一个打假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标志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开始。
第一个对制假售假明确定罪的标准
《刑法》制售伪劣商品罪有关条款的司法解释
1992年国务院成立了全国打假办公室。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改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增加质量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等职能。1999年,国务院对质监系统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并明确提出要认真落实打假工作责任。2000年,《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修改,关于《刑法》制售伪劣商品罪有关条款的司法解释出台,制假售假第一次有了明确的犯罪确认标准。2000年10月,国务院成立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联合打假行动轰轰烈烈地展开。
打假第一次被列入“十五”时期经济工作主要内容
《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2001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列入“十五”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这意味着执法打假工作由关注个案查处向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转变。
“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第一次写进党代会报告
党的十七大报告
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要“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2008年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温家宝总理更是以一整段话阐述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产品质量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本版撰稿 本报记者赵陕雄) 《中国质量报》3月15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