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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4-04-23 14:52:02 长春市场监管

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以来,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和省厅的工作部署,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案件名称:

吉林某学院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执法人员到吉林某学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件名称:

吉林某大学学生四餐厅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执法人员到吉林某大学学生四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件名称:

吉林省某学院某校区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不符合规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6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某学院某校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件名称:

吉林某大学一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2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执法人员对吉林某大学一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规定索要和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案件名称:

长春某大学某学院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0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分局执法人员对长春某大学某学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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