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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4-01-30 10:21:19 津市市场监管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青豆角、青泡椒

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0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青豆角、青泡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青豆角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青泡椒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为FS23100653008、FS23100653004。

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核查。经核实,青泡椒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向武陵区辉佬蔬菜商行采购。青豆角共采购162斤,共计599元,青泡椒共计采购20斤,共计100元。当事人提供上述青豆角、青泡椒的采购单据、快检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并对已销售的青豆角、青泡椒进行召回,但因时间太久,青豆角、青泡椒为快消品,未能召回。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青豆角、青泡椒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青豆角、青泡椒的采购单据、快检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1批)》(常市监发〔2019〕39号)第五十一条免予行政处罚情形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津市市谦程商店经营的绿心猕猴桃

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绿心猕猴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为FS23100408026。

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津市市谦程商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核查。当事人提供上述绿心猕猴桃的采购单据、快检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并对已销售的绿心猕猴桃进行召回,但因时间太久,猕猴桃为快消品,未能召回。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绿心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这一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绿心猕猴桃的采购单据、快检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1批)》(常市监发〔2019〕39号)第五十一条免予行政处罚情形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津市市绿叶水果店经营的东江湖蜜桔

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东江湖蜜桔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FS23100471007。

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津市市绿叶水果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核查。经核实,东江湖蜜桔共采购1件10KG。当事人提供了该抽检批次东江湖蜜桔(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的采购单据、检测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并对已销售的东江湖蜜桔进行召回,但因时间太久,消费对象流动性较大,未能召回。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东江湖蜜桔的采购单据、快检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1批)》(常市监发〔2019〕39号)第五十一条免予行政处罚情形之规定。2023年12月7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津市市又一村酒家采购使用的姜

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为FS23100454012。

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前往津市市又一村酒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此批次姜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4日在津市市小罗干货店采购,共计采购了10斤,10元/斤,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采购单据、该抽检批次姜的快检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姜的采购单据、快检报告、供应商相关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同时参照《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1批)》(常市监发〔2019〕39号)第五十一条免予行政处罚情形之规定,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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