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3年39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3年3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311006
产品名称:老姜
问题项目:所检老姜农产品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2年7月21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山里娃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152号金谷公寓地下室附二楼1、2、3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21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株洲市山里娃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21日,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No:SP202311006检验报告,所检老姜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现场未发现有2023年7月21日被抽检的老姜剩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从湘潭霞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30公斤老姜,进货价9.6元/公斤(合计1248元)。
(三)原因排查:经排查,所检老姜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当事人作为经营者,采购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食品原料老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经调查,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交了2023年7月21日供货商送货单,随后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材料。上述事实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食品自查自纠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加大对供货商的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