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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

2023-11-14 14:48: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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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2023年第17号),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思迪休闲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6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思迪休闲食品经营部抽取1批次香辣胡豆,经检验,该批次香辣胡豆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7月5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思迪休闲食品经营部并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找原因并整改。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即启动了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因为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该食品属于即食产品,至8月14日未召回该批次食品。同时,经营者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巴中市巴州区谷门商贸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6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巴中市巴州区谷门商贸中心抽取了1批次冰爽快线(菠萝+蜜瓜),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8月8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巴中市巴州区谷门商贸中心并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找原因并整改。

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购进该批次“冰爽快线(菠萝+蜜瓜)”27盒,随机由抽检人员全部购买用于抽检。同时,经营者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向供货商索要供货商资质、信息及购货票据,且留存有该批次“冰爽快线(菠萝+蜜瓜)”质量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整改,不予立案。

通江县龙虎山茶科技有限公司、通江县巴山缘土特产门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1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通江县巴山缘土特产门市抽取了1批次龙虎山茶(翠芽一级),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中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0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通江县巴山缘土特产门市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找原因并整改。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在通江县龙虎山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次茶叶共8袋,共销售4袋(抽样购样4袋),剩余4袋已下架。同时,经营者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按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经综合裁量,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没收不合格龙虎山茶(翠芽一级)4袋。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8月9日,通江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送达通江县龙虎山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找原因并整改。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迅速启动不合格产品追溯及召回程序,共召回130斤不合格产品,已予以销毁。属地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强化问题整改,开展自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于10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通江县荣俊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4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会同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通江县荣俊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茄子,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4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通江县荣俊商贸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找原因并整改。

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在门店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召回涉案不合格食品。同时,经营者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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