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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6期)

2023-11-14 14:49: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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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6期)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樊安玲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樊安玲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豇豆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豇豆,豇豆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永川区邓丽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马铃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邓丽蔬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马铃薯,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马铃薯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马铃薯,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2元;3. 罚款5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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