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香墅湾幼儿园,负责人:干佩娟,系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5033105702010;经营场所:南浔镇朝阳路1011号。
1、2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香墅湾幼儿园购进的香蕉进行抽检,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No:23JF021025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6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南浔家缘水果店购入涉案香蕉25公斤,进价每公斤10元,原产地为菲律宾,系进口冷链水果。进货时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进货票据,同时供货商向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香蕉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023年2月10日,该批次香蕉有2公斤被用作抽检,剩余全部当天作为开胃水果分给学校学生食用,因不单独向学生收取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3年04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3〕42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