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日,四川省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1号)。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01号)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仪陇县新政镇洪辉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仪陇县顺天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 泉中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09月28日,规格型号:10L/桶;2.产品名称: 顺天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09月19日,规格型号:18L/桶;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仪陇县顺天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仪陇县新政镇洪辉桶装水经营部。检验结果: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生产环节:经调查,仪陇县顺天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泉中泉包装饮用水共计20桶(全部赠送给仪陇县新政镇洪辉桶装水经营部)。生产的顺天山泉包装饮用水共计200桶,销售200桶,库存0桶,封存0桶,召回0桶。仪陇县顺天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仪陇县顺天水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罚款20000元。
经营环节:经调查,仪陇县新政镇洪辉桶装水经营部接受仪陇县顺天水业有限公司赠送的泉中泉包装饮用水共计20桶;购进顺天山泉包装饮用水共计200桶,销售200桶,库存0桶,封存0桶,召回0桶。仪陇县新政镇洪辉桶装水经营部(罗洪)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1)原因排查: 仪陇县顺天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以上2批次产品因生产环节消毒控制不严导致。
(2)生产环节整改措施:仪陇县顺天水业有限公司更换过滤器中使用的石英砂、活性炭,并对灌装机进行清洗消毒,整改后将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自行送检合格才恢复生产。
经营环节整改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16日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仪陇县君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猕猴桃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 猕猴桃酒,生产日期:2022年4月26日,规格型号:500ml/瓶,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省仪陇县君兴酒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仪陇县君兴酒业有限公司。检验结果:酒精度、甲醇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经调查,仪陇县君兴酒业有限公司该批次猕猴桃酒共生产100瓶(500ml/瓶),销售4瓶(均为检测公司购买),库存96瓶,封存96瓶,召回0瓶。仪陇县君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96瓶不合格猕猴桃酒,(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15000元。
2.排查整改
(1)原因排查:主要是因为酿造经验不足,技术还需提升。
(2)整改措施:学习提升酿造工艺。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28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仪陇县新政镇宏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仪陇县大东山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大东山(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10月01日,规格型号:18.9L/桶,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仪陇县大东山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仪陇县新政镇宏双食品经营部。检验结果: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生产环节:经调查,经相关技术人员排查,经销商经营贮存场所潮湿,环境卫生较差,有可能是贮存不当致使产品细菌超标,不能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企业所致,经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遂即不对生产厂家进行立案处罚。
经营环节:经调查,仪陇县新政镇宏双食品经营部于2022年10月5日购进大东山(桶装饮用水)99桶,销售99桶,库存0桶,封存0桶,召回0桶(已销售完毕,故未能召回)。仪陇县新政镇宏双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90元。
2.排查整改
(1)原因排查:该批次产品因贮存环境不干净卫生,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可能导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
(2)整改措施:加强品质把控,加强对经销商的业务培训,做好品控巡查;经销商加强进货查验,整改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做好产品的贮存,保证产品质量问题。
仪陇县局已于2023年1月29日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仪陇县新政镇茗扬食品经营部(王静)销售的二芽毛峰(绿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二芽毛峰(绿茶),生产日期:2022年7月1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仪陇县新政镇茗扬食品经营部。检验结果:水胺硫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经调查,仪陇县新政镇茗扬食品经营部共购二芽毛峰(绿茶)2.5kg,销售2.5kg,库存0kg,封存0kg,召回0kg(销售完毕,故未能召回)。仪陇县新政镇茗扬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2.排查整改
原因排查: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索取检验报告。
整改措施: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仪陇县局已于2023年1月6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仪陇县新政镇叶叶飘香茶叶店(李正川)销售绿毛峰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绿毛峰茶,生产日期:2022年4月14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仪陇县新政镇叶叶飘香茶叶店。检验结果:灭多威、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经调查,仪陇县新政镇叶叶飘香茶叶店共购进绿毛峰茶2.5kg,销售2.5kg,库存0kg,封存0kg,召回0kg(销售完毕,故未能召回)。仪陇县新政镇叶叶飘香茶叶店(李正川)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2.排查整改
原因排查: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未查验索取检验报告。
整改措施: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仪陇县局已于2023年1月6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进行反映。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