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者1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刘贵川农副产品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刘贵川农副产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辣椒(抽样日期:2022年11月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辣椒”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投诉,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处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