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6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近期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蔬满园果蔬便利店销售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环翠区磊光蔬菜商行销售的韭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威海市环翠区望岛农贸市场于双早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老郭家小船海鲜店销售的虾蛄,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蔬满园果蔬便利店销售的芹菜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2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蔬满园果蔬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蔬满园果蔬便利店于2022年10月31日购进了芹菜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蔬满园果蔬便利店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08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蔬满园果蔬便利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环翠区磊光蔬菜商行销售的韭菜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1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环翠区磊光蔬菜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环翠区磊光蔬菜商行于2022年11月1日购进韭菜2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环翠区磊光蔬菜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留存了进货单据,可以提供快速检测记录复印件和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韭菜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免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环翠区磊光蔬菜商行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威海市环翠区望岛农贸市场于双早销售的韭菜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1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市环翠区望岛农贸市场于双早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市环翠区望岛农贸市场于双早于2022年10月31日购进了韭菜8kg,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市环翠区望岛农贸市场于双早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1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市环翠区望岛农贸市场于双早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四、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老郭家小船海鲜店销售的虾蛄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2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老郭家小船海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老郭家小船海鲜店于2022年10月30日购进了虾蛄12.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老郭家小船海鲜店销售不合格虾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者(生产者)的身份证件,留存了进货单据,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虾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虾蛄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老郭家小船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