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2023年第7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抽样编号为XC22440513608021674的“五香鸡腿”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5日,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小上海购物中心销售的苍南县沪山佳味食品厂生产的“五香鸡腿”(规格:9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24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营养标签-钠项目不符合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 JQT22FC41153号。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沪山佳味食品厂生产、销售的“五香鸡腿”(规格:9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24日),属于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的,“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当事人苍南县沪山佳味食品厂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属于标签标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以罚款5500元,共计83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