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8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8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荣昌东邦店销售的“辣椒(二青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荣昌东邦店销售的“辣椒(二青条)”,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荣昌东邦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18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38.18元(大写:伍仟零叁拾捌元壹角捌分)。
二、重庆谚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谚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怪味胡豆,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批次怪味胡豆的留样样品进行了跟踪抽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该批次重庆怪味胡豆不合格原因系经营环节保存不当造成,并非重庆谚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环节造成,故不予立案。
三、廖申红销售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廖申红销售的“小米辣”,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400元。
四、荣昌区吴家镇周晓锋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香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7月1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昌区吴家镇周晓锋副食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2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2年7月18日购进的10kg 香蕉已售完。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开展了当批次香蕉的召回工作,召回数量为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吴家镇周晓锋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吴家镇周晓锋副食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元;3.罚款2500元。